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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因多算兩天利息 五千多萬本金無法收回

2016-07-25 14:04:40 來源:中國網

商丘市民李先生在向法院申請對借款人進行執行時,由于將利息多算了兩天,導致5100萬本金、利息和違約金330多萬無法要回。

據了解,2014年10月24日,家住商丘市梁園區的李軍與商丘創世鋼材市場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創世鋼材公司)簽訂了《借款合同》,合同約定:李軍向創世鋼材公司出借人民幣5100萬元整,借款期限為1個月(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,實際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借據上記載的日期為準),月利率為1.5%,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以商丘市房權證2007第0014611號房產設定抵押擔保,三和化工有限公司、孟艷麗、劉金蘭提供連帶責任擔保。2014年10月24日,睢陽區公證處作出(2014)商睢證經字第1026號公證書對該合同予以公證,賦予強制執行效力。

2014年11月26日,李軍向睢陽區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,睢陽區公證處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(2014)商睢證執字第068號執行證書,該執行證書認定李軍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借款給創世鋼材公司5100萬元,創世鋼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,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,至2014年11月26日,借款人欠本金5100萬元,利息76.5萬元,違約金255萬元,執行標的共計5431.5萬元。

2015年9月22日,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認為,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以及公證書認定的借款期限為一個月。(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,實際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借據上記載的日期為準)。而申請人李軍提交的轉賬憑據顯示的交易日期為2014年10月29日,至2014年11月26日不足一個月。故,公證機關認定的借款至2014年11月26日已滿一個月,并按照1個月計算借款利息,證據不足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對商丘市睢陽區公證處(2014)商睢證經字第1026號公證書及(2014)商睢證執字第068號執行證書不予執行。

據了解,申請人李軍目前已經重新提起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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